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重振广西体育雄风、建设西部体育强区”的指示精神,为了深入贯彻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打好体育翻身战,重振广西体育雄风”的决策部署,促进我市竞技体育持续发展,调动全市体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我市运动员在区内外重大体育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二、制定依据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1]14号);
(二)自治区体育局、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优秀运动队运动员、教练员参加年度比赛奖励办法〉的通知》(桂体字[2010]17号)。
三、主要内容
《钦州市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功人员奖励办法》主要针对:
(一)参加奥林匹克运动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世界青年奥运会、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世界青年锦标赛、亚洲运动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亚洲青少年锦标赛、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全国冠军赛、全国大奖赛总决赛、全国青少年锦标赛、广西壮族自治区运动会、全区青少年锦标赛等体育比赛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功人员的奖励及其管理。
(二)对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功人员的奖励,根据比赛、培训成绩并结合政治思想、道德作风、遵纪守法等方面贡献具体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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