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文化体育广电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钦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钦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8年9月11日
钦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证行政决策合法、科学、民主,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桂新广发〔2014〕78号),结合我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
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直属各单位重大决策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一)起草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制定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二)编制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
(三)编制文化新闻出版广电预算草案、大额资金使用安排;
(四)制定文化新闻出版广电改革发展重大决策措施;
(五)制定或者调整重要的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专项规划;
(六)文化新闻出版广电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七)为民办实事的重大事项;
(八)其他需要由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决策的重大事项。
各县(区)文化体育广电局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各单位根据其职能和决策事项的性质、重要程度及影响合理确定。
第四条 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公众利益、社会关注度高或者事关钦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应当在做出决策前请示市人民政府。
第五条 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由局办公室通过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途径依法公开,但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决策调研;
(二)征求意见;
(三)合法性审查;
(四)会议讨论决定;
(五)公布结果。
涉及文化新闻出版广电改革发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还应当咨询专家意见或者组织专家论证。
法律、法规、规章对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决策调研
第七条 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具体负责或者牵头负责的科室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
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组织参加调研,也可以委托其调研。
第八条 决策调研的主要内容:
(一)决策事项的现状;
(二)决策事项的必要性;
(三)决策事项的可行性;
(四)决策事项的法律、政策依据;
(五)决策事项的利弊分析;
(六)决策风险评估和处置预案;
(七)其他需要调研的内容。
第九条 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调研时必须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做出评估,并相应提出防范、减缓或者化解处置预案。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做出决策。风险评估认为决策事项存在高风险的,不得做出决策。风险评估认为存在中低风险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措施后,再做出决策。
第十条 决策调研后,具体负责或者牵头负责的科室应当及时拟订决策方案。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或者意见不一致的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第十一条 决策调研经费应当纳入局年度财政预算,具体由局计划财务科和局相关科室负责。
第三章 咨询论证
第十二条 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涉及文化新闻出版广电改革发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咨询专家意见或者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三条 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可以建立专家聘请制度,聘请若干专家提供常年决策咨询。具体由局人事科、计划财务科、和局相关科室负责。
第十四条 专家咨询论证可以采取咨询会、论证会或者书面咨询等方式,并形成书面意见。召开专家咨询会、论证会的,局主要领导或者分管该项工作的局领导应当出席听取意见。
第十五条 专家咨询会、论证会的结论和专家咨询意见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参考。
第四章 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可以采取公示、调查、座谈、听证等方式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要通过局门户网站公示,由局办公室会同具体负责或者牵头负责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科室落实。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决策事项;
(二)依据、理由和说明;
(三)反馈意见的方式、时间;
(四)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
(二)可能影响社会稳定;
(三)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
举行听证会由局办公室会同具体负责或者牵头负责该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室落实。
第二十条 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旁听和新闻媒体采访报道。
第二十一条 应当至少在听证会举行前10天公告以下内容:
(一)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拟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
(三)申请参加听证会的时间、方式。
第二十二条 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听证会。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应当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和影响范围,听证公告确定的条件,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持不同意见人员比例等情形,合理确定参加听证会的人员。申请参加听证会人数较多的,应当随机选择参加人,但应当保证各方面的代表比例合适。
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业人员、专家学者参加听证会。
第二十三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证会记录人查明听证会参加人员到场情况,宣布听证会纪律;
(二)听证会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会参加人员,宣布听证会程序;
(三)具体负责或者牵头负责该重大行政决策的处室陈述;
(四)听证会参加人员提问和发表意见;
(五)围绕听证事项进行质证和辩论;
(六)听证会主持人总结发言。
第二十四条 听证会记录人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并交发言人签字。
具体负责或者牵头负责该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室应当根据听证会笔录,在听证会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听证会报告。听证会报告应当作为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 具体负责或者牵头负责该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室应当归类整理所征集的意见,提出采纳或者不采纳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钦州市相关行政机关职能的,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
市级相关行政机关对拟决策的事项有原则性分歧意见的,应当由局主要领导或者分管该项工作的局领导协调处理。
第五章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通过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 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重大行政决策由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
(一)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二)是否超越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的法定职权;
(三)是否违反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合法性问题。
第三十条 局政策法规科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当及时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三十一条 合法性审查不通过的,具体负责或者牵头负责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科室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修改或者重新拟订决策方案。
第六章 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局务会议或者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三条 提请局务会议或者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决策事项报告;
(二)调研报告;
(三)征求意见和处理情况;
(四)合法性审查意见;
(五)其他有关材料。
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还应当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需要咨询论证的,还应当提交专家咨询论证意见。
以上材料由具体负责或者牵头负责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科室和局政策法规科根据各自职责至少在会前3天提交给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分送与会人员。
第三十四条 局务会议或者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会前告知会议讨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请科室向会议汇报并回答提问;
(三)政策法规科向会议汇报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回答提问;
(四)分管该项工作的局领导和其他局领导发表意见;
(五)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其他与会人员发表意见;
(六)局长或者受局长委托的会议主持人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五条 局长或者受局长委托的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可以对讨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做出同意、不同意、修改后再议、再次讨论的决定。
第三十六条 局务会议或者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在会后根据会议记录制作会议纪要。
第三十七条 局务会议或者局长办公会议做出的重大行政决策结果,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定第五条公开。
第七章 决策纠错和决策责任
第三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做出后,局办公室应当会同具体负责或者牵头负责的科室对该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保证决策的正确实施。
第三十九条 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纠错机制,通过民意测验、抽样调查、跟踪反馈、评估复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制定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相关制度由局办公室会同有关科室落实。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者修正的,可以向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意见或者建议,具体负责或者牵头负责该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室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采纳意见或者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十一条 局机关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导致决策错误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决策过错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内”、“至少”,均包括本数。
第四十三条 局主要领导和分管局领导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在职权范围内进行的一般性决策可以参照本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钦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办公室 2018年9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