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读工作的性质
新闻出版管理中的审读,是专指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法律和其管理职能所进行的一项执法工作。其含义是代表国家和一级政府对出版物的社会效益进行检查,对出版物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是否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是否代表先进文化等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评判。这种评判主要是从宏观角度出发,侧重于检查出版物的内容在政治、思想、道德、法律和政策性方面可能对社会产生的后果和影响。
二、审读的法律依据
审读评判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重点是检查出版物或出版单位拟出版的书稿是否有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条所规定的内容。对于存在违规内容的图书,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将依据《条例》五十六、六十一条做出处罚。
三、审读的重要性
(一)加强审读工作是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版管理的基本任务与职能。审读是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版管理工作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三贴近”原则,保持正确政治方向的需要,是转变政府职能、加强社会监管的需要,是开展宏观调控、把握出版现状与发展趋势的需要。
(二)加强审读工作是引导出版单位及从业人员坚持和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需要,坚持和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的需要,也是鼓励出版单位大力发展先进文化,支持健康有益文化,努力改造落后文化,坚决抵制腐朽文化,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在出版领域坚守社会主义文化阵地,抵御资本主义、愚昧思想的侵入与侵蚀,特别是防止西方敌对势力的文化扩张和思想渗透,审读是最重要的关口。
(三)加强审读工作是促进和保障图书整体质量提高的需要。导向正确与否是衡量出版物质量好坏的前提条件。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好坏。通过审读奖优罚劣,把握提升整体质量的导向和趋势。
四、审读的内容
(一)合格性审查
1、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是否有涉密和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
3、是否有违背我国领土的表述和地图画法的问题;
4、有无违反民族政策的问题,有无脱离科技内容的政治语句或段落,有无弄虚作假、伪造科研成果的行为;
5、是否有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二)学术性审查
1、研究方法是否先进,内容是否创新,结果是否实用可靠,结论是否正确;
2、是否符合真实性、再现性、准确性、逻辑性和公正性原则;
3、是否具有实用价值,能不能迅速转化为生产力,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编排格式标准化审查
1、体例格式是否符合规范;
2、量、单位和符号是否符合标准和规范;
3、图表是否设置得当,是否美观和规范;
4、参考文献书写格式是否规范,著录项目是否齐全,正文引用处与文后参考文献表是否对应。
(四)文字审查
1、文字是否简练,表达是否准确,有无逻辑性;
2、是否使用规范汉字、规范名词、法定计量单位,数字用法是否符合规定,外文字母书写是否正确,标点符号使用是否恰当,等等。
五、审读的程序
(一)行政审批科初审
1、查样稿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有涉密和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是否有违背我国领土的表述和地图画法的问题,有无违反民族政策的问题,有无脱离科技内容的政治语句或段落,有无弄虚作假、伪造科研成果的行为,是否有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等。
2、对出版单位送来的样稿作出初步评价;
3、决定是否再送相关科室和审读领导小组复审。
(二)复审
1、评审样稿的政治质量、学术水平和实用价值;
2、评审样稿取材是否可靠、论据是否充分、论点是否正确、内容有无创新、有无出版价值;
3、对样稿中的问题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三)决审
1、局分管副局长对初审和复审意见进行核定,并作出是否同意核发准印证的决定;
2、对有争议的问题,由审读领导小组集中讨论,并作出取舍和是否同意核发准印证的决定;
3、对本级审读领导小组解决不了的问题,送上一级新闻出版部门审读。
(四)其它注意事项
1、审读人应独立对所审样稿做出判断,避免受其它人影响;
2、审读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严格依据《出版管理条例》及相关国家法律法规作出判断;
3、对因暂时不了解或其它因素而无法做出判断的问题,可暂不下结论,并做出说明;
4、由行政审批科对出版后的样稿进行出版后审读,主要审出版单位是否按照修改意见、建议进行修改后再出版,是否有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条所规定的内容。
六、审读报告的撰写
审读报告的撰写是审读工作的主要环节,是行政执法的重要依据。撰写审读报告必须体现法律特征,其判断标准主要以《出版管理条例》二十六、二十七条为尺度,审读目的也主要是判断所审样稿是否违反有关规定。
审读报告原则上应包括如下内容:
1、所审样稿出版情况概要——书名、出版者、作者(编译者)、版次、字数、印数等;?
2、作者情况及样稿内容概述;
3、对所审样稿的总体评价、认为存在的问题;
4、相关建议。
附:《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它内容的。
第二十七条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