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49号)和《关于做好全面建立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工作的通知》(钦依法行政办字〔2017〕8号)要求,为规范全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我局制定了《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和《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2019年6月27日
附件1
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确保行政处罚公平、公正、合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49号)和《关于做好全面建立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工作的通知》(钦依法行政办字〔2017〕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基准制度。
第二条 本基准制度适用于钦州市区域内各级文化广电体育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法定、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保障当事人权利等原则。
第四条 各级文化广电体育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不得超越。
(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目的和宗旨;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可以采取两种以上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避免采取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三)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遵守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罚。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适用单处,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适用并处。
第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究时效的;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人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危害后果较重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等尚未构成犯罪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其他故意违法的,或者依法应当给予从重处罚的。
第八条 违法行为给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等造成严重危害的;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打击报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鉴定人有危害后果的;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可以在法定裁量幅度内适用最高限的处罚标准。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九条 市级文化广电体育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制度,通过行政执法投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等形式对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关系的;
(二)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
第十一条 符合回避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回避。申请回避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申请,也可以是书面申请,用口头方式申请回避的,应当予以记录。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行政执法回避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及时受理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第十四条 在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组织陈述、申辩的具体程序参照听证程序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是否采纳,以及从重、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理由等,应以书面形式予以说明。
第十六条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当对查明的事实、处罚的依据、处罚的标准进行说明。
第十七条 各级文化广电体育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会,应当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可以邀请与违法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以及对行政机关执法负有监督、指导职能的人大及政府法制、监察等部门的有关人员列席旁听。
第十八条 对于社会影响面大、公众关注度高的行政处罚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进行公开处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文化广电体育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行政处罚结果。行政处罚结果应当通过公示栏、网站等方式对外公示,允许社会公众查阅,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对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在裁量权范围内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或者对规定情形的当事人作出从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文化广电体育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情节复杂裁量案件主要指认定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较大异议的;违法行为性质较重或者危害较大的;执法管辖区域不明确或有争议的。
第二十二条 集体讨论案件的处理,应当通过主管(分管)领导召集的专题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在集体讨论中,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允许保留个人意见,但经集体决定后,个人必须坚决执行,并不得有违背集体决定的言行;因某种特殊情况,本次会议不能形成集体决定时,下次会议再议。
第二十四条 集体讨论事项时,会务人员必须全面客观准确地记录会议的有关情况,并做出会议纪要。
第二十五条 各级文化广电体育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和上一级文化广电体育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文化广电体育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第二十六条 重大行政处罚主要指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或者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等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各级文化广电体育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有关部门可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颁证机关政府法制机构暂扣或者吊销其行政执法证,并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根据本基准制度制定了《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全市各级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遵守本基准制度和《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三十条 制定本基准制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修订、废止、失效的,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将适时对本基准制度进行相应修订。
在对本基准制度进行修订前,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基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