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2450703MA5LDGGE69 1-1
经营者:石培培
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那蒙镇教育路52号
2021年12月14日10时40分至2021年12月14日11时10分,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莫龙凯(20070021017)、林彩业(20070021024)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钦州市钦北区那蒙镇小博士文具店检查时,发现该书店正在营业,货架上摆放有《新华字典》、《汉语成语小词典》、《同步作文》、《六年级作文》等出版物正在销售,总计24本,当事人销售以上出版物纸张纸张粗糙,印刷质量差,涉嫌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经局机关负责人同意,对以上24本出版物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2、对现场检查情况拍照取证;3、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负责人苏月娇见证此次检查的全过程。
2022年1月3日,经局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立案调查,2022年1月10日15时20分,钦州市钦北区那蒙镇小博士文具店经营者石培培到大发体育平台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室接受调查询问,承认发行其它非法出版物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钦州)文综检(勘)字〔2021〕0006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1份;3、现场检查相片4张;4、钦新闻出版鉴字(2022)2号的鉴定书1份;5、石培培身份证复印件1份; 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7、《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据1、证据2、据3和证据4证明当事人发行其它非法出版物的违法事实,证据5、证据6、和证据7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022年1月11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钦州)文综罚告〔2022〕F-000002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辨的权利。截止2022年1月17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辨意见。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其它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之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本机关调查取证工作,主动将其涉案的出版物下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当事人发行其它非法出版物,无违法所得,并且没有造成严重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非法财物:24本。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钦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2021年1月1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