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钦州市钦南区筱竹百货店(莫青)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92450702MA5NJHKY23
经营者:莫青
住所:钦州市钦南区南珠东大街城东市场27号商铺
2021年12月01日15时20分至2021年12月01日15时50分,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黄有庭(20070021021)、韦进华(20070021031)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钦州市钦南区筱竹百货店检查时,现场检查发现该百货店安装有一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以接收电视节目,当事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对现场执法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责令当事人自行拆除安装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经局机关行政负责人同意,并依法对当事人安装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一套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2021年12月02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立案调查。
2021年12月06日15时00分,钦州市钦南区筱竹百货店的经营者莫青到大发体育平台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室接受调查询问,承认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钦州)文综检(勘)字〔2021〕C-002974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检查取证照片4张。4、《钦州市钦南区筱竹百货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5、莫青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据1、证据2和证据3形成证据链,证明当事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违法事实。证据4、证据5形成证据链,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款“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大发体育平台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本机关调查取证,并拆除擅自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
2021年12月07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钦州)文综罚告字〔2021〕F-00004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21年12月15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综上,决定当事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违法行为给予没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1套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2021年12月14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