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钦州市一点通网吧
法人代表:王**
住所(住址):钦州市新阳街
你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营业场所一案,经调查,2016年3月20日11时40分至12时10分,大发体育平台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王昌明(450701013)、何晓明(450701011)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钦州市新阳街101号钦州市一点通网吧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在该网吧57号机上网的消费者无法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经查实,该上网消费者叫裴日庆,男,出生年月为2002年8月25日,住址是钦州市锦绣家园2B4栋301室。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
2016年4月14日,执法人员到钦州市公安局犀牛脚边防派出所提取了上网消费者裴日庆的户籍证明;2016年4月18日,调查人员对该网吧的受委托人梁其兰和收银员邱春娜分别进行了询问调查,对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提取的证据予以确认,对该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事实没有提出异议。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编号为(钦)文检(勘)字〔2016〕第 001号《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的情况及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现场照片3张,证明我执法人员检查是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处于营业状态以及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
3、《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系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4、对受委托人梁其兰和该网吧收银员邱春娜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之规定,已构成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并属于首次接纳未成年人。
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之规定。
2016年4月25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钦)文罚告字﹝2016﹞第00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拟给予当事人钦州市钦南区一点通网吧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圆(¥2000.00)整的行政处罚。截止2016年4月28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圆(¥2000.00)整。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大发体育平台执法支队(钦州市永福西大街18号)
联系人:吴家元、王昌明 联系大发体育平台,大发体育在线:0777—2815802
钦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