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联合公布30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68处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我市8处文物保护单位入列。
我市列入建设控制地带的文物保护单位分别是:灵山县大芦村古建筑群、浦北县越州故城遗址等2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灵山县三海岩摩崖石刻、灵山县四峡坳抗日烈士墓园、灵山县灵山人遗址、灵山县钦州故城遗址、浦北县大朗书院和浦北县伯玉公祠等6处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
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对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和开发有着重要的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