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韦金桃
居民身份证 452802************
住所(住址):广西钦州市钦南区那丽镇
2019年10月14日11时25分,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吴家元(钦450701-015)、黄波(钦450701-014)、劳家建(钦450701-017)、张胜(钦450701-020)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钦州市钦南区那丽镇那丽综合市场的韦金桃出版物销售摊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财之梦》、《白小姐传密》等出版物,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出示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相关出版物的进货凭证,但当事人未能出示,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3、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财之梦》、《白小姐传密》等出版物共计300册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钦州)文检(勘)字〔2019〕第C-000252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取缔, 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出版物300册的行政处罚 。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2019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