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91450702MA5KN0173P
2019年10月14日13时45分至2019年10月14日14时05分,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局执法人员张胜(钦450701-020),黄波(钦450701-014),劳家建(钦450701-017),吴家元(钦450701-015)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那彭镇彭兴路163号的钦州市钦南区嘉龙休闲网苑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场所35号机上网人员为黄创纪,身份证号为:45070220031015607X。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现场拍照取证。
2019年10月15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2019年10月17日15时50分至16时50分,钦州市钦南区嘉龙休闲网苑法定代表人阮大贵到大发体育平台执法支队二大队办公室接受调查询问,承认该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行营业场所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钦州)文检(勘)字〔2019〕第C-000255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现场检查取证照片2张。3、执法人员到钦州公安局那彭派出所提取的《人员基本信息》1份。4、文书《调查询问笔录》。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5、《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6、法定代表人阮大贵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当事人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上网消费,情节较轻,未造成重大影响,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钦州市新兴街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