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件名称及号码:居民身份证 452802********5126
经营者:李叶宏
2019年09月02日16时30分至2019年09月02日17时00分,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劳家建(钦450701-017)、张胜(钦450701-020)、王昌明(钦450701-022)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李叶宏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取证。2、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在售的《中学教材全解》等229册出版物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3、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
2019年9月3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该案立案调查。2019年9月4日10时30分至11时30分,李叶宏到大发体育平台执法支队二大队接受调查询问,承认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违法事实。当事人未售出出版物,视为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店铺出版物较少,且未曾售出,未造成重大影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钦州)文检(勘)字〔2019〕第C-000280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编号为(钦州)文保字〔2019〕第F-000021号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3、现场检查取证照片3张。4、文书《调查询问笔录》。5、李叶宏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店铺出版物数量较少,且未曾售出,未造成重大影响,因此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