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1450702MA5K9HWU9E
住所(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路38号翰林福第小区14号楼201商铺二楼
2019年08月21日16时25分至2019年08月21日16时40分,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曹良棋(桂N201700205)、黄兆伟(钦450701-020)、王昌明(钦450701-022)、吴家元(钦450701-015)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钦州市钦南区卡莱网咖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违规行为;2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本次检查于当日16时40分结束。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钦州)文检(勘)字〔2019〕第C-000202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照取证照片证据5张。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兴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钦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