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1450703MA5KC83868
住所(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钦北区育才路192号
2019年08月26日15时45分至2019年08月26日16时14分,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张胜(钦450701-020)、王昌明(钦450701-022)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钦州市钦北区时时来网吧检查时,发现该网吧56号、57号、64号、65号机正在上网的消费者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经询问以上4名消费者分别叫郑伯康、曾祥奇、廖林、谢宝岚,但在该网吧上网登记系统查询不到以上4名消费者有效身份信息,而56号、57号、64号、65号机在登记系统上不显示有任何身份信息,系使用临时卡登记上网。当事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2019年8月29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立案调查。2019年8月30日11时35分至12时30分,钦州市钦北区时时来网吧受委托人黄连新到大发体育平台执法支队二大队办公室接受调查询问,承认该场所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钦州)文检(勘)字〔2019〕第C-000206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检查照片8张。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5、《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份。6、法定代表人沈秀莲身份证复印件1份。7、现场负责人黄连新身份证复印件1份。8,委托书1份。证据1、证据2和证据3形成证据链,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违法事实。证据4、证据5形成证据链,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据6、证据7证据8和证据2形成证据链,证明钦州市钦北区时时来网吧法定代表人沈秀莲的合法身份、现场负责人黄连新的合法身份、沈秀莲和黄连新的委托关系。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当事人对4名上网人员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情节较轻,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2019年9月2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文书编号为(钦州)文罚告字〔2019〕第F-000015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截止2019年9月6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钦州市新兴街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