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1450703MA5KD9GP6G
2019年08月20日16时15分至2019年08月20日16时35分,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劳家建(钦450701-017),黄兆伟(钦450701-020)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钦州湾大道77,79号的钦州市梦缘网咖检查时,发现当事人106号至118号机,120号机共14名上网人员未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 现场拍照取证;2、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一份;3、制作下发调查询问通知书一份。
2019年08月21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立案调查。2019年08月21日09时00分至09时30分,钦州市梦缘网咖法定代表人刘兵到大发体育平台执法支队二大队办公室接受调查询问,承认该场所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钦州)文检(勘)字〔2019〕第C-000197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现场检查取证照片5张。3、文书《调查询问笔录》。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5、《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份。6、法定代表人刘兵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据1、证据2和证据3形成证据链,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违法事实。证据4、证据5形成证据链,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据6和证据2形成证据链,证明钦州市梦缘网咖法定代表人刘兵的合法身份。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当事人一次对14名进入营业场所上网消费的人员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情节较重,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2019年8月22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文书编号为(钦州)文罚告字〔2019〕第F-000010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截止2019年8月28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钦州市新兴街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