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图腾网吧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450703300002165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欧瑞生
住所(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望海大道
2019年08月23日11时02分至2019年08月23日11时23分,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张胜(钦450701-020)、曹良棋(桂N201700205)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图腾网吧检查时,发现该网吧8号、12号、21号、22号、23号、24号等6台机上网人员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执法人员经核对该网吧上网人员登记信息系统,无法查询到这6台上网人员的有效身份登记信息,当事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现场拍照取证相片。2、现场检查笔录1份。3、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4、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5、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当事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陆仟元整 (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钦州市新兴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2019年09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