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钦州市钦北区雨泽乐饮奶茶店(倪聪聪)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居民身份证 450802********3115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钦州市钦北区雨泽乐饮奶茶店(倪聪聪)
住所(住址):钦州市钦北区永福西大街21号7幢06商铺
2019年02月22日17时00分至2019年02月22日17时20分,钦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执法人员吴家元(钦450701-015),黄波(钦450701-014),劳家建(钦450701-017)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香水街的钦州市钦北区雨泽乐饮奶茶店(倪聪聪)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奶茶店二楼设置有4台电脑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服务,当事人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2、对当事人的4台电脑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3、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本次执法检查于2019年02月22日 17时20分结束。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钦州)文检(勘)字〔2019〕第C-000065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非法财物:4台电脑一体机主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钦州市新兴街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钦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钦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9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