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钦州市钦北区景星网咖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1450703MA5KEE551U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戴海峰
住所(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永福东大街17号万锦华府7栋201号商铺
2019年04月13日21时40分至2019年04月13日22时15分,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曹良棋(桂N201700205)、黄波(钦450701-014)、劳家建(钦450701-017)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钦州市钦北区景星网咖检查时,发现该场所63号机的上网人员未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经问询该场所现场负责人曾思杰,说63号机是用网咖工作人员的身份证上的网。当事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2、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钦州)文检(勘)字〔2019〕第C-000120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壹仟元整(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钦州市新兴街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2019年0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