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钦州市钦南区亚龙文体百货商行(姚亚龙)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2450702MA5M3XY766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姚亚龙
住所(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一马路11号
2019年01月24日11时00分至2019年01月24日11时40分,钦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执法人员黄波(钦450701-014)、吴家元(钦450701-015)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钦州市钦南区亚龙文体商行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商行办理有《工商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是日用百货、文体用品、图书零售,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商行销售的《新华字典》、《三国大发现》等出版物无法提供进货凭证,执法人员运用“扫黄打非”出版物查询软件扫描上述出版物的封底条形码显示的查询结果是未找到相关数据,当事人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对当事人销售的《新华字典》、《三国大发现》等出版物共269本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2、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3、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钦州)文检(勘)字〔2019〕第C-000033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 2、没收非法财物:出版物269册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兴街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关于对钦州市钦南区亚龙文体百货商行(姚亚龙)的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钦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9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