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钦州市钦南区翰林网咖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450702000106362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杨新
住所(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路38号翰林福第小区楼
2017年01月17日21时50分至2017年01月17日22时10分,钦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执法人员何晓明(钦450701-024)、王昌明(钦450701-022)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钦州市钦南区翰林网咖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现场提取了上网人员的身份信息。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钦州)文检(勘)字〔2017〕第C-000434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捌仟元整(8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钦州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钦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7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