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天天网吧
法人代表:欧**
住所(住址):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环
2016年7月26日12时33分,钦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执法员颜继秋(钦450701-013)、何晓明(钦450701-024)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后,依法对正在正常营业的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天天网吧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网吧第29、30号机的上网人员分别是周龙标、黄贤满,但该网吧的上网消费登记系统未显示以上两名上网人员的有效身份信息,该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者的有效身份证件,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
2016年8月3日,执法人员对该网吧的负责人张艳进行了询问调查,张艳对执法人员在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据签字确认,对该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违法事实没有提出异议。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编号为(钦)文检(勘)字〔2016〕第9号《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的情况及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现场照片3张,证明我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处于营业状态以及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事实;
3、《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系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
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之规定,已构成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
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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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之规定。
2016年8月9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钦)文罚告字﹝2016﹞第9—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拟对当事人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天天网吧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圆(¥3000.00)整。截止2016年8月22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圆(¥3000.00)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钦州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大发体育平台执法支队(钦州市永福西大街18号)
联系人:颜继秋、何晓明 联系大发体育平台,大发体育在线:0777—2815802
钦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6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