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旅行社退出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办市场发〔2019〕114号)要求,我局对全市的旅行社服务质量保证金缴纳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发现灵山县荔香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多次催促荔香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仍不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经研究,决定吊销荔香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L-GX00204)。
特此公告。
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