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住址):钦州市钦北区那蒙镇教育路52号
2019年10月10日11时35分至2019年10月10日12时35分,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吴家元(钦450701-015)、黄波(钦450701-014)、张胜(钦450701-020)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钦州市钦北区那蒙镇小博士文具商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爆笑校园》、《阿衰》等出版物的印刷字迹模糊或缺少版权页,执法人员通过全国扫黄打非平台的出版物查询系统无法查询到上述出版物的相关信息,当事人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3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爆笑校园》、《阿衰》等出版物共计265本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钦州)文检(勘)字〔2019〕第C-000246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
鉴于当事人能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能提供非法出版物的进货凭证,对非法出版物的来源作出说明、指认;可以依法减轻或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叁拾捌元整(138元) 2、没收非法出版物265册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兴街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