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胡祖懿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居民身份证 452501********0918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胡祖懿
住所(住址):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南江街道广恩村登凤139号
2019年03月19日10时05分至2019年03月19日10时25分,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黄波(钦450701-014)、劳家建(钦450701-017)、吴家元(钦450701-015)、曹良棋(桂N201700205)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胡祖懿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发行违禁出版物,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2、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3、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对当事人摊点的出版物《发家致富》23本及多功能扩音机1台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钦州)文检(勘)字〔2019〕第C-000098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取缔 2、没收非法财物:出版物《发家致富》23本及多功能扩音机1台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无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2019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