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文体广电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钦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6年10月28日
钦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保障群众根本利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钦办发〔2014〕43号)、市维稳办关于印发《2016年钦州市制定部门(行业)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工作方案》的通知(钦稳办通〔2016〕10号)要求,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重大政策、重大决策、重大改革、重大工程以及重大赛事活动等。
第三条成立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领导小组,局长、党组书记任组长,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单位办公室主任兼任,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动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督促落实防范和化解社会稳定风险。
第四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关注民生、加快发展的原则;
(二)程序合法、群众满意的原则;
(三)源头预防、化解矛盾的原则;
(四)民主法治、科学决策的原则;
(五)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六)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
(七)谁投资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评估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对县区文体广电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三)对国家所公布的文化新闻出版广电项目进行行业管理;
(四)统筹群众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等工作协调发展;
(五)举办的有重大影响的文化娱乐传媒赛事活动等;
(六)单位制度改革等重大政策的制定、调整或实施;
(七)其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单位认为需要进行稳定风险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应当从以下五个方面对重大事项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一)合法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估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符合国家、自治区、市相关政策的规定,符合法定程序。
(二)合理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估是否符合“走科学发展路、建生态文明市”的要求;是否兼顾本部门近期和长远发展规划,兼顾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是否兼顾大多数群众的意愿和各方面利益群体的不同诉求;能否为绝大多数群众接受和支持;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可行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估是否符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出台的时机是否成熟;是否充分考虑到时间、空间、人力、物力、财力等因素,资金投入是否能够到位;是否具有相关政策的连续性和严密性;实施方案是否周密、完善、具体和可操作。
(四)安全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估对生态环境和群众健康权益有何重大影响;当地群众对该重大事项有无强烈的反映和要求;对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生态环境影响的项目,是否有科学的治理、环保配套措施;重大事项的制订和出台是否会引发较大的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事件。
(五)可控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估是否存在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是否可能引发不良连锁反应或者对相关利益群体造成影响;是否有相应的预测预警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是否有化解不稳定因素的对策措施,不稳定因素是否在可控范围之内。
第七条 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可以自行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组织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涉及国家秘密的重大事项的风险评估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八条 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一)根据重大事项的具体情况,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案,明确责任领导、评估工作机构、时间安排、工作方法、具体措施及相关要求。
(二)通过查阅相关文件资料、问卷调查、民意测验、座谈走访等方式就重大事项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听取群众特别是利益各方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召开有关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群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三)对收集掌握的情况进行梳理,系统地进行定性、定量分析,评估出台、实施重大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程度和可控范围,作出一、二、三、四级风险等级评价,提出不予实施、暂缓实施、部分实施、可实施的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界定风险等级和提出建议:
1.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相冲突,可能损害群众合法权益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存在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风险的,可评定为一级,建议不予实施。
2.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相关规定,决策正确,但多数群众不理解、不支持或者超出群众承受能力,可能引起人民群众较大反映,引发一般性群体性事件有较大风险的,可评定为二级,建议暂缓实施。
3.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相关规定,决策正确,但可能会引起少数群众上访事件有较小风险的,可评定为三级,建议部分实施。
4.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相关规定,决策正确,相关工作已经准备就绪,出台的时机和条件已成熟,风险较小或者只可能引起极个别矛盾纠纷的,可评定为四级,建议可实施。
(四)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包含重大事项基本情况、开展评估有关情况、稳定风险因素分析、稳定风险等级评价、重大事项是否实施的建议、化解稳定风险的工作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第九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完成后,及时报送市维稳办进行审查。
第十条 按程序向有权作出决定的党委、政府报送重大政策草案、重大决策建议、重大改革方案、重大工程报告、重大赛事活动方案时,一并报送经维稳部门审查同意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其书面审查意见,作为研究决定、立项审批重大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一条 对评估机构作出的可实施或者部分实施决定,但又存在一定风险的重大事项,按照化解稳定风险的工作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开展工作,最大限度地防范、降低或消除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稳定风险。
对存在重大或较大稳定风险,决定暂缓实施的重大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对策,化解矛盾,做好群众工作,待条件和时机成熟后实施。
第十二条 对已批准实施或者部分实施的重大事项坚持全程动态跟踪,密切监控其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和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发现和化解新的不稳定因素。
第十三条 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档案。
第十四条 在每年年底就本部门(行业)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及其效果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报送市维稳办。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相关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改正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或者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事项而未实施评估的;
(二)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进行评估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钦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办公室 2016年10月28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