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依据
处罚事由
行政相对人
处罚结果
作出决定书时间
1
(钦州)文罚字〔2018〕第F-000007号
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当事人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
广西极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罚款:壹仟元整(1000元)
2018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