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黄群芳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居民身份证450702********3326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住所(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广西钦州市钦南区黄屋屯镇平平流街122号
2017年12月07日14时30分至2017年12月07日14时50分,钦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执法人员劳家建(钦450701-017)、何晓明(钦450701-024)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钦州市钦南区黄屋屯镇中心街4号的商店检查,检查发现该商店货架上摆放有《黄冈作文》、《三字经》等书籍出售,但当事人黄群芳无法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相关进货清单,发现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经请示局领导批准,依法对黄群芳销售的《黄冈作文》、《三字经》等书籍共48册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钦州)文检(勘)字〔2017〕第C-001110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取缔 2、没收非法财物:出版物共48册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无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钦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7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