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覃翠英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居民身份证452805********6329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覃翠英
住所(住址):那彭镇彭兴路225号
2017年12月11日11时40分至2017年12月11日12时20分,钦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执法人员吴家元(钦450701-015)、劳家建(钦450701-017)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钦州市钦南区那彭镇彭兴路225号的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商店销售的《特码王》、《六合杀手》等出版物无出版单位、印刷字迹模糊,且当事人覃翠英无法出示《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及所销售的出版物的进货凭证涉,当事人嫌发行违禁出版物,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经请示局领导批准后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出版物共98册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钦州)文检(勘)字〔2017〕第C-001108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非法财物:违禁出版物98本。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兴街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或广西新闻出版广电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钦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7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