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吴华珍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居民身份证452802********8002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住所(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那丽镇****
2017年12月11日15时30分至2017年12月11日16时00分,钦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执法人员吴家元(钦450701-015)、劳家建(钦450701-017)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钦州市钦南区那丽镇东街43号的那丽镇吴华珍百货商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经营场所有《大迷宫》、《恐龙大探险》等出版物解像销售,但当事人吴华珍未能提供相关出版物的进货凭证,当事人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请求局领导批准后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大迷宫》、《恐龙大探险》等出版物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钦州)文检(勘)字〔2017〕第C-001099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1份。3、文书编号为(钦州)文鉴字字〔2017〕第15号的《出版物鉴定书》1份。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非法财物:非法出版物45册。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兴街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或广西新闻出版广电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钦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7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