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92450702MA5PY6H179
法定代表人:李伟平
住所:钦州市钦南区久隆镇供销社园岭
2021年10月13日11时05分至2021年10月13日11时40分,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黄有庭(20070021021)、韦进华(20070021031)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钦州市钦南区世纪联华百货商行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正在营业中,现场共有游艺机4台,没有消费者在玩游艺机,该商行无法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
2021年10月14日,经批准对本案予以立案。
2021年10月14日,执法人员对钦州市钦南区世纪联华百货商行李伟平进行了调查询问。在调查询问中,当事人李伟平承认了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电子游艺)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并对执法人员拍摄的照片证据进行了签字确认。执法人员还提取了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钦州)文综检(勘)字〔2021〕C-002592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检查取证照片4张。4、李伟平身份证复印件1份。5、钦州市钦南区世纪联华百货商行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据1、证据2和证据3形成证据链,证明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证据4和证据5形成证据链,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01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钦州)文综罚告字﹝2021﹞第F-000042号的《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取缔事先告知书》,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21年11月09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取缔。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2021年11月0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