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钦州市钦南区喜来网吧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450702000106660
投资人:张顺春
住所(住址等):钦州市钦南区那丽镇丽华路85号
2021年10月20日10时30分至2021年10月20日10时59分,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黄有庭(20070021021)、韦进华(20070021031)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钦州市钦南区喜来网吧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钦州)文综检(勘)字〔2021〕C-002557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
2021年10月21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立案调查。
2021年10月27日15时00分,钦州市钦南区喜来网吧的投资人张顺春到大发体育平台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室接受调查询问,承认未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违法事实并在执法人员现场拍照的照片上签字确认。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钦州)文综检(勘)字〔2021〕C-002557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检查取证照片4张。证据1、证据2和证据3形成证据链,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05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钦州)文综罚告字〔2021〕F-00004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21年11月16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综上所诉,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2021年11月0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