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脚镇指南针书店(周桂兰)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92450704MA5L6GRY1M
经营者:周桂兰
住所: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脚镇菜市路**
2021年03月30日11时50分至2021年03月30日12时25分 ,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黄有庭(450702-012)、许庆(450702-011)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脚镇菜市路57号的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脚镇指南针书店(周桂兰)检查时,发现该店正在营业,货架上有《隐藏的图画》等图书共12册,该批图书印刷质量及纸张质量较差,为非法出版物。当事人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经请示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后,执法人员对上述12本图书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2021年3月30日,经批准对本案予以立案。
2021年4月2日,经钦州市新闻出版局鉴定,上述《隐藏的图画》等图书共12册为非法出版物。
2021年4月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周桂兰进行了调查询问。当事人承认其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表示上述非法出版物,刚收到货,这批图书尚未售出过,但其无法提供进货凭证及经营台账,本机关无法核实当事人经营上述非法出版物的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故采纳当事人无违法所得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钦州)文综检(勘)字〔2021〕F-000014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检查取证照片4张。4、周桂兰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5、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脚镇指南针书店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脚镇指南针书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据1、证据2和证据3形成证据链,证明当事人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的违法事实。证据4和证据5形成证据链,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行为,违法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的规定。依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六)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从事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所涉及的经营额较小,且当事人对非法出版物的来源作出了说明、指认。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印刷或者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散发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或者其他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非法出版物的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认定当事人符合从轻情节。
2021年4月7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钦州)文综罚告字〔2021〕F-00001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21年4月11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隐藏的图画》等图书共12册非法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2021年04月1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