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1450702MA5KMXCE5D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梁其兰
住所(住址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文峰南路391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1年06月28日17时00分至2021年06月28日17时40分,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黄有庭(20070021021)、许庆(20070021007)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钦州市百乐网吧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钦州)文综检(勘)字〔2021〕C-000982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
(处罚理由和依据)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钦州市新兴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2021年08月2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