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钦州市钦南区海克斯网咖俱乐部(吴汉聪)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92450702MA5P4QKQ1J
经营者:吴汉聪
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钦州湾大道6号三楼
2021年9月16日11时18分至2021年9月16日11时58分,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黄有庭、韦进华在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钦州湾大道6号三楼的钦州市钦南区海克斯网咖俱乐部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正在营业,现场有18人正在上网消费,其中48号机上网人员黄俊豪(2004年3月14日出生)、候胜泽(2004年1月13日出生),钦州市钦南区海克斯网咖俱乐部万象网管系统显示48号机实际登记人员为杨发显,身份证号码为:450681************,当事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取证。
2021年9月17日,经批准对本案予以立案。
2021年9月28日,执法人员对钦州市钦南区海克斯网咖俱乐部的经营者吴汉聪进行了调查询问。在调查询问中,当事人承认了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行为,并对拍摄的现场检查取证照片进行了签字确认。执法人员还提取了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钦州)文综检(勘)字〔2021〕C-002133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检查取证照片8张。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守法经营承诺书》复印件1份。5、钦州市钦南区海克斯网咖俱乐部经营者吴汉聪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6、钦州市钦南区海克斯网咖俱乐部《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钦州市钦南区海克斯网咖俱乐部《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据1、证据2、证据3和证据4形成证据链,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事实,属于经我局告诫后,继续实施文化市场违法行为的,认定当事人属于从重处罚情节。证据2、证据5和证据6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本机关认定当事人钦州市钦南区海克斯网咖俱乐部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之规定,已构成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违法行为。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的第十四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三)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的规定。因在2021年9月6日,我局组织全市的网吧经营业主召开会议,在会议上要求全体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全市创城工作期间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合法经营,钦州市钦南区海克斯网咖俱乐部的经营者吴汉聪在会议上表示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合法经营,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守法经营承诺书上签字。本案中当事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行为,属于经我局告诫后,继续实施文化市场违法行为的,认定当事人属于从重处罚情节。
2021年10月11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钦州)文综罚告字〔2021〕F-00002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21年10月15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圆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钦州市新兴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2021年10月1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