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钦州)文综罚字〔2021〕F-000002号
当事人:钦州市钦南区真爱网吧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450702000103616
投资人:阮大益
住所:钦州市钦南区东场镇风江路阮大益的房屋
2021年06月07日11时30分至2021年06月07日12时00分,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黄有庭(20070021021)、符与(20070021014)在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后,对位于钦州市钦南区东场镇风江路阮大益的房屋的钦州市钦南区真爱网吧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显著位置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对该场所营业现场进行拍照,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021年06月08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立案调查。
2021年06月08日16时00分,钦州市钦南区真爱网吧的投资人阮大益到大发体育平台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室接受调查询问,承认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钦州)文综检(勘)字〔2021〕C-000789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检查取证照片5张。证据1、证据2和证据3形成证据链,证明当事人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事实。证据2、证据3形成证据链,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本机关调查取证工作,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处罚。
2021年06月09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钦州)文综罚告字〔2021〕F-00000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21年06月13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综上所诉,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2021年06月16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