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450702600102392
经营者:陆超杰
住所:钦州市钦南区那彭镇中心小学旁陆超杰房屋
2021年06月30日10时30分至2021年06月30日10时59分,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黄有庭(20070021021)、许庆(20070021007)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钦州市钦南区那彭镇牛十日杂商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有《新华字典》等书籍出售,但当事人无法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经请示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正在出售的《新华字典》等15本出版物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
2021年6月30日,经批准对本案予以立案。
2021年7月1日15时00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陆超杰进行了调查询问,当事人承认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钦州)文综检(勘)字〔2021〕C-000977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检查取证照片4张。证据1、证据2和证据3形成证据链,证明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事实。证据2、证据3形成证据链,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本机关调查取证工作,主动将其涉案的出版物下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无违法所得,并且没有造成严重影响,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2021年7月5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钦州)文综罚告字〔2021〕F-00001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21年7月9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新华字典》等共15册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2021年07月1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