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钦州市那丽镇鸿发网吧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91450702MA5KM9EJ36
投资人:卜建彪
住所:钦州市钦南区那丽镇丽华路***
2021年06月22日10时43分至2021年06月22日10时59分,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黄有庭(20070021021)、许庆(20070021007)在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后,对位于钦州市钦南区那丽镇利华路59号的钦州市那丽镇鸿发网吧检查时,发现该场所《营业执照》住所为钦州市钦南区那丽镇丽华路59号,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上的住所钦州市钦南区那丽镇西站路不相符,当事人变更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
2021年6月23日,经批准对本案予以立案。
2021年7月16日15时00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卜建彪进行了调查询问,当事人承认变更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钦州)文综检(勘)字〔2021〕C-000975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检查取证照片5张。证据1、证据2和证据3形成证据链,证明当事人变更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违法事实。证据2、证据3形成证据链,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本机关调查取证工作,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2021年8月16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钦州)文综罚告字〔2021〕F-00000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21年8月23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综上所诉,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2021年08月24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