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蔡鹏飞
证照名称及编号:居民身份证 450923************
住所(住址等):广西博白县沙陂镇荣飘村径口队
2021年06月09日10时20分至2021年06月09日10时55分,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黄有庭(20070021021)、许庆(20070021007)在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后,对位于钦州市钦南区欢乐农庄大门右侧的一处流动歌曲刻录摊点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车内有刻录歌曲的U盘销售,当事人无法提供《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其行为违反了《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经请示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5个U盘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
2021年6月10日,经批准对本案予以立案。
2021年7月1日16时00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蔡鹏飞进行了调查询问,当事人承认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钦州)文综检(勘)字〔2021〕C-000980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检查取证照片3张。证据1、证据2和证据3形成证据链,证明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的违法事实。证据2、证据3形成证据链,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本机关调查取证工作,主动交出刻录歌曲的U盘,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无违法所得,没有造成严重影响,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2021年7月2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钦州)文综罚告字〔2021〕F-00001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21年7月6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5个U盘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2021年07月0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