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钦州市钦北区喜仕多便利店(黄余宽)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2450703MA5NCT925P(1-1)
经营者:黄余宽
住所(住址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钦北区咸亨康桥商墅组团9幢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1年11月02日11时00分至2021年11月02日11时30分,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莫龙凯(20070021017)、林彩业(20070021024)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钦州市钦北区喜仕多便利店检查时,发现在货架上查到有《飞机战车》《公玉换装》等39本出版物待售,当事未能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构成了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对39本出版物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上,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
2021年11月3日,经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同意立案调查,2021年11月4日15时30分,钦州市钦北区喜仕多便利店黄余宽到大发体育平台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室接受调查询问,承认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钦州)文综检(勘)字〔2021〕C-002815号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1份。3、现场检查取证照片5张。4、黄余宽
身份证影印件1份.5. 《营业执照》影印件1份。证据1、证据2和证据3形成证据链,证明当事人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事实。证据4和证据5形成证据链,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本机关调查取证工作,主动将其涉案的出版物下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当事人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由于经营不当,未有发生销售交易,无违法所得,并且没有造成较大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没收出版物39本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钦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地址:大发体育平台行政执法支队(钦州市一马路30号)
联系人:林彩业 联系大发体育平台,大发体育在线:2819880
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2021年11月1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