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钦州市钦北区思墨文具店(郑 波)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2450703MAA79QL21C)
经营者:郑 波
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杜伦组团8幢
2021年11月02日09时30分至2021年11月02日10时00分,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莫龙凯(20070021017)、林彩业(20070021024)、张胜(20070021025)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钦州市钦北区思墨文具店检查时,发现该文具店正在经营,货架上摆放有出版物《好孩子故事乐园—安徒生童话》、《宝宝开心画画书—恐龙王国》正在销售,当事人未能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经局机关负责人同意,对以上出版物共计8本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2、对现场检查情况拍照取证;3、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负责人郑波见证此次检查的全过程。
2021年11月3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立案调查,2021年11月4日10点30分,钦州市钦北区思墨文具店经营者郑波到大发体育平台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室接受调查询问,承认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钦州)文综检(勘)字〔2021〕C-002814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检查相片5张;4、郑波身份证复印件1份;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据1、证据2和证据3证明当事人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违法事实,证据4和证据5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021年11月5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钦州)文综罚告〔2021〕F-000043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书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辨的权利。截止2021年11月15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辨意见。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本机关调查取证工作,主动将其涉案的出版物下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当事人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经营额不足1万元,无违法所得,并且没有造成严重影响,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出版物 8本。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钦北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2021年11月1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