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钦州)文综罚字〔2021〕F-000045号
当事人:黎贤华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居民身份证 4528021*****19****
住所(住址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金鼓社区松柏港村
根据扫黄打非基层工作站网格管理员举报,2021年11月19日10时00分至2021年11月19日10时40分,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黄兆伟(20070021026)、吴家元(20070021020)、李智海(20070021032)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金豉社区松柏港村第二小学对面的黎贤华小商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小商店的货架上有《动物世界》、《海洋世界》等出版物销售,但当事人无法出示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2、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动物世界》、《海洋世界》等出版物共15本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3、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钦州)文综检(勘)字〔2021〕C-002823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违法经营活动依法予以取缔,并给予没收出版物共计15本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