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文综罚字〔2021〕F-000027号
当事人:钦州市钦北区平吉镇韦春梅日杂店(韦春梅)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2450703MA5NCA2M2N1-1)
经营者: 韦春梅
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平吉镇中兴街
根据信息员举报,平吉镇中兴街有一间日杂店无证经营出版物,2021年10月14日10时40分至2021年10月14日11时10分,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陈蓉洁(20070021019)、张胜(20070021025)、林彩业(20070021024)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来意后,对钦州市钦北区平吉镇韦春梅日杂店(韦春梅)进行检查,该日杂店正在营业当中,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公司货架上摆放有《福尔摩斯》、《那年夏天恋上你》出版物正在销售,当事人未能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当事人停止其违法经营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理:1、经机关负责人同意,对以上8册出版物进行先行登记保存;2、对现场检查情况拍照取证;3、制作现场笔录1份。
2021年10月14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立案调查。2021年10月15日10时00分钦州市钦北区平吉镇韦春梅日杂店经营者韦春梅到大发体育平台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室接受调查询问,承认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钦州)文综检(勘)字〔2021〕C-002284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检查取证照片4张。4、钦州市钦北区平吉镇韦春梅日杂店营业执照和韦春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据1、证据2和证据3形成证据链,证明当事人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违法事实。证据4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本机关调查取证工作,主动将其涉案的出版物下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当事人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经营额不足1万元,无违法所得,并且没有造成严重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2021年10月16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处罚的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21年10月26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取缔,并没收出版物8本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2021年10月2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