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钦州)文综罚字〔2021〕F-000031号
当事人:钦州市钦南区龚剑锋文具店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2450702MA5L1NPQ58
经营者:龚剑锋
住所(住址等):钦州市钦南区明珠三街19号一楼左铺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1年10月08日15时30分至2021年10月08日16时10分,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黄有庭(20070021021)、周庆梅(20070021013)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钦州市钦南区龚剑锋文具店检查时,发现该商店正在营业,该商店货架上有《中学教材全解》等书籍出售,该商店经营者龚剑锋无法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结请示机关负责人同意,执法人员对《中学教材全解》共31本出版物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钦州)文综检(勘)字〔2021〕C-002393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
(处罚理由和依据)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取缔;并给予没收《中学教材全解》共31本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钦州市新兴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2021年10月1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