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文综罚字〔2021〕F-000011号
当事人:钦州市海伦汇娱乐服务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91450702MA5Q3JBH73
法定代表人:黄麒桦
住所:钦州市钦南区钦州湾大道33号德瑞世纪B栋1、2、3层B011、B021、B022、B031、B032号商铺
2021年03月04日21时32分至2021年03月04日22时10分,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黄有庭(450702-012)、符与(450702-015)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钦州市钦南区钦州湾大道33号德瑞世纪B栋1、2、3层B011、B021、B022、B031、B032号商铺的钦州市海伦汇娱乐服务有限公司检查时,该场所正在营业,该场所办理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有歌舞娱乐活动,酒吧服务,餐饮服务,足浴服务。该场所共设有11个KTV包厢,其中至尊6包厢,至尊7包厢有客人正在消费,当事人未能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取证。
2021年3月5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立案调查,2021年3月9日16时30分,钦州市海伦汇娱乐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黄麒桦到大发体育平台执法支队调查询问室接受调查询问,承认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钦州)文综检(勘)字〔2021〕C-000287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检查取证照片7张。4、黄麒桦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5、钦州市海伦汇娱乐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据1、证据2和证据3形成证据链,证明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证据4和证据5形成证据链,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021年3月26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钦州)文综罚告字﹝2021﹞第F-000011号的《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取缔事先告知书》,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21年3月30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取缔。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2021年03月3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