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文综罚字〔2021〕F-000015号
当事人:钦州市钦北区大垌镇莲都超市(张美翠)
证照(证件):营业执照: 92450703MA5L2EYJ69
住所(住址等):钦州市钦北区大垌镇人民路
2021年7月1日10时10分至2021年7月1日10时40分,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林彩业(20070021024)、张胜(20070021025)、莫龙凯(20070021017)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钦州市钦北区大垌镇莲都超市检查时,发现货架上摆放有《十万个为什么》、《成语词典》等图书待售,执法人员要求出示《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时,当事人无法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2、经请示局主要领导同意,对涉嫌违规经营的出版物《十万个为什么》、《成语词典》等23本图书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3、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
2021年7月2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立案调查,2021年7月2日15时0分,钦州市钦北区大垌镇莲都超市经营者张美翠委托周伟军到大发体育平台执法支队调查询问室接受调查询问,承认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钦州)文综检(勘)字〔2021〕C-000981号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1份。3、现场检查取证照片5张。4、张美翠身份证复印件1份。5、钦州市钦北区大垌镇莲都超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6、周伟军身份证复印件1份,7、《受权委托书》1份。证据1、证据2和证据3形成证据链,证明当事人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事实。证据2证据4、证据5、证据6和证据7形成证据链,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本机关调查取证工作,主动将其涉案的出版物下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当事人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未有发生销售交易,无违法所得,并且没有造成严重影响,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2021年7月3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钦州)文综罚告字﹝2021﹞第F-000015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21年7月6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取缔,并给予没收出版物共计23本行政处罚。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2021年7月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