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文综罚字〔2021〕F-000027号
当事人:钟海群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居民身份证 452802****10054***
住所(住址等):钦州市钦南区龙门镇南村村委西边村
2021年06月01日12时15分至2021年06月01日12时40分,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黄兆伟(20070021026)、吴家元(20070021020)、李智海(20070021032)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钦州市龙门港钟妹有利商店检查时,发现该商店有《新华字典》、《成语字典》等出版物销售,但当事人未能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2、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出版物共53本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3、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钦州)文综检(勘)字〔2021〕C-000734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取缔,给予当事人没收出版物53本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2021年06月2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