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钦州)文综罚字〔2021〕F-000006号
当事人:钦州市钦南区久隆镇龙之福百货商店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2450702MA5LUTA9B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汪潮亮
住所(住址等):钦州市钦南区久隆镇安州路53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1年06月03日10时20分至2021年06月03日10时52分,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黄有庭(20070021021)、韦进华(20070021031)在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钦州市钦南区久隆镇安州路53号钦州市钦南区久隆镇龙之福百货商店检查时,发现该商店货架上有《新华字典》等书籍出售,该商店经营者汪潮亮无法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该商店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违反了《出版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经请示机关负责人同意,执法人员对《新华字典》等25本出版物进行证据登记保存,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拍照取证。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钦州)文综检(勘)字〔2021〕C-000850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
(处罚理由和依据)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非法财物:《新华字典》等25本出版物。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钦州市新兴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钦南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2021年06月14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