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钦州市钦北区开心果网吧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1450703MA5KMYA6XR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钟家旺
住所(住址等):钦州市钦北区大直镇南防路149号。
2021年5月31日13时10分至2021年5月31日13时40分,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莫龙凯(20070021017)、陈蓉洁(20070021019)、张胜(20070021025)、林彩业(20070021024)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钦州市钦北区开心果网吧检查时,发现该网吧正在营业当中,当执法人员检查到40号机时,发现该网吧的40号机上网消费者未能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该网吧收银台系统上也没有40号机上网消费者的任何登记信息。该网吧的行为构成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事实,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对现场取证拍照;2、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2021年6月3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立案调查,2021年6月4日15点正,钦州市钦北开心果网吧经营者钟家旺到大发体育平台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室接受调查询问,承认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钦州)文综检(勘)字〔2021〕C-000802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检查相片5张;4、钟家旺身份证复印件1份;5、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6、《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据1、证据2和证据3形成证据链,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违法事实。证据4、5和证据6形成证据链,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之规定。
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本机关调查取证工作,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当事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并且没有造成严重影响,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2021年6月14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钦州)文综罚告〔2021〕F-000004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书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辨的权利。截止2021年6月17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辨意见。
综上所述,决定给予当事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钦州市新兴街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钦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2021年6月1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