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文综罚字〔2021〕F-000017号
当事人:钦州市钦北区赞那音乐酒馆(毕大文)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2450703MA5NF6G07A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毕大文
住所(住址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新华路11号1幢1单元402室
2021年04月19日零时40分至2021年04月0日1时30分,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莫龙凯(钦450703-012)、林彩业(钦450703-015)、杨斌和(钦450703-016)、张胜(钦450701-020)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钦州市钦北区赞那音乐酒馆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正在营业,该场所共设置3个包厢,其中666包厢和888包厢有客人正在消费,收银系统上显示666包厢和888包厢有消费记录,有消费清单1张,执法人员要求场所负责人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但该场所未能提供,该场所的行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做出如下处理:1、当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行为;2、经请示局领导同意,依法对当事人的1台点歌服务器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型号:视易evicleo EVS7500);3、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4、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分。
2021年4月22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立案调查,2021年4月22日16点00分,钦州市钦北区赞那音乐酒馆经营者毕大文到大发体育平台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室接受调查询问,承认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钦州)文综检(勘)字〔2021〕C-000360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检查相片9张;4、毕大文身份证复印件1份;5、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据1、证据2和证据3形成证据链,证明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证据4和证据5形成证据链,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局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2021年4月23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钦州)文综罚告字〔2021〕F-000017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书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辨的权利。截止2021年4月26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辨意见。
综上所述,现决定给予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取缔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2021年04月2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