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鹏鑫百货商店 (金鹏)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5450703MA5NXOYL5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金鹏
住所(住址等):四川省岳池县同兴镇蒲家沟村3组
2021年03月23日15时10分至2021年03月23日15时40分,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莫龙凯(450703-012)、陈蓉洁(桂N201800486)、张胜(钦450701-020)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鹏鑫百货商店检查时,发现该商店有待销售的《小学课堂同步作文》、《小学教材全解五年级数学下》、《小学教材全解四年级数学下》、《小学教材全解六年级数学下》共计8本书,当事人未能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经局领导同意,执法人员对以上待销售的8本书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2、对现场取证拍照;3、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2021年3月24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立案调查,2021年3月25日9点11分,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鹏鑫百货商店经营者金鹏到大发体育平台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室接受调查询问,承认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钦州)文综检(勘)字〔2021〕C-000272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检查相片4张;4、金鹏身份证复印件1份;5、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据1、证据2和证据3形成证据链,证明当事人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违法事实。证据4和证据5形成证据链,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 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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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本机关调查取证工作,主动将其涉案的出版物下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当事人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经营额不足1万元,无违法所得,并且没有造成严重影响,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2021年3月26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钦州)文综罚告〔2021〕F-000010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书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
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辨的权利。截止2021年3月29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辨意见。
综上所述,决定给予当事人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取缔,并给予没收出版物8本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2021年03月3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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