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钦州)文综罚字〔2020〕F-000002号
当事人:钦州市钦南区金星玩具店(陈方荣)
营业执照 450704600050607
经营者:陈方荣
住所:钦州市公园路新建***号
2020年07月16日15时40分至2020年07月16日16时20分,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吴家元(钦450701-015)、劳家建(钦450701-017)、张胜(钦450701-020)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钦州市钦南区金星玩具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玩具店有《爆笑校园》、《阿衰》等出版物销售,但当事人未能出示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相关出版物的进货凭证;当事人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对当事人销售的《爆笑校园》、《阿衰》等出版物共计820册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2020年7月20日,经局领导批准对本案进行立案调查。经依法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的经营行为已构成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出版的进销凭证,我局无法确定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故认定为无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钦州)文综检(勘)字〔2020〕第C-000033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被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
2、当事人陈方荣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对当事人陈玉栋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违法事实;
4、现场证据照片3张,证明当事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行为,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本机关调查取证工作,主动将涉案的出版物下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综上,现决定对你(单位)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取缔;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 2、没收出版物820本。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兴街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2020年07月2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